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10月21日下午在北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这是档案法自1988年施行31年以来,首次进行修订。
档案法修订草案提出完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比如,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将现行中“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修改为“非国有的”,规定:非国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档案法修订草案提出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其中,明确电子档案法律效力,规定:不得仅因为电子档案采用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同时,档案法修订草案提出扩大档案的开放与利用。为提高档案开放的效率,提出将档案开放的期限由30年缩短为25年。提出做好档案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规定: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移交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档案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实施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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